1、文化艺术分类相关指标解释行业、机构指标解释文艺创作与表演:指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如戏剧、戏曲、歌舞、舞蹈、音乐、曲艺、杂技、马戏、木偶、皮影等各种表演艺术)等活动。
(资料图)
2、包括文学(含电影、电视剧剧本)、音乐、歌曲、舞蹈、戏曲、曲艺等的创作;美术(绘画、雕塑)、工艺品、书法、篆刻等的艺术创作;编导、演员的表演、创作活动;剧务、舞台美工、服装道具、灯光音响等活动;民族艺术创作;其他未列明的文艺创作、表演及辅助活动。
3、艺术创作机构:指有专职创作人员、独立建制的剧目创作室(组)、美术创作室(组)及各类画院等专门从事艺术创作的机构。
4、不包括业余性质的文艺创作机构。
5、艺术表演团体: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专门从事表演艺术等活动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
6、如话剧团、方言话剧团、滑稽剧团、儿童剧团、歌剧团、舞剧团、歌舞剧团、歌舞团、轻音乐团、乐团、合唱团、文工团、文宣队、乌兰牧骑、京剧团、昆剧团、地方戏曲剧团、曲艺团、杂技团、马戏团、木偶团、皮影团等以及由若干剧种组成的综合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7、不包括半工半艺、半农半艺的剧团。
8、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除部队系统外,均应统计。
9、艺术表演场馆: 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公开售票、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文化活动场所。
10、包括剧院(场)、音乐厅、歌剧院(场)、舞剧院(场)、话剧院(场)、戏院、马戏场、影剧院等进行文艺表演的场所。
11、不包括电影院、礼堂、体育场馆、美术馆及绘画、雕塑等艺术馆。
12、附属于文化部门机构内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公开营业的也应单独统计。
13、图书馆:指各类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对文献和信息的搜集、整理、存储、利用和管理,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科学、文化等各种知识普及教育)。
14、包括公共图书馆和各类机构内部举办的或单独举办的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
15、不包括部队系统以及文化馆(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内设的图书室。
16、公共图书馆:指文化部门主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图书馆。
17、其他部门图书馆:是指除文化部门主办的公共图书馆以外的图书馆机构,如教育、科研、厂矿企业等举办的图书馆。
18、群众文化活动: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的管理和组织活动。
19、包括文化馆(含综合性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文化宫、少年宫、妇儿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群众文化活动。
20、其他文化艺术:指不属于以上分类的文化部门内其他从事文化艺术的事业机构和其他的各类文化艺术企业机构。
21、博物馆:指为了研究、教育、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非营利性、永久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以博物馆(院)、纪念馆(舍)、美术(艺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专有名称开展活动的单位。
22、2、从业人员指标解释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23、包括: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劳动力)、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24、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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