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找到一张5万元存单,银行称找不到存根疑似假的不予兑付

2023-03-27 17:19:12 来源:神州亿哥

河南,三门峡。80岁的杨爷爷无意中找到一张50000元的存单。他持存单去取钱时,存款行却说他的存单找不到存根,因此怀疑他的存单是假的不予兑付,杨爷爷无奈将存款行起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杨爷爷之前在粮食行业工作,当时正是经济腾飞的时代,他看到很多人做起了生意挣到了钱。颇有经济头脑的杨爷爷也辞职做起了买卖粮食的生意。 

因为他自参加工作起,就一直和粮食打交道,所以,做起粮食生意来顺风顺水。在当年,万元户都少见的年代,杨爷爷已经积累了不少的财富。

但他仍然还清楚的记得,他当时将一批粮食卖了,拿到了粮食款后,就到距离不远的存款行将50000元存了定期七个月。因为当时做生意不敢在家里放钱,每收到一笔款他就会存起来,用时再取。

有的用不到就一直存着,但大部分的钱都是存的活期以方便随时取用,有存定期的也就是几个月。

直到多年后他不再做生意了,在整理手里的存单时,却忘了这50000元的存单放到哪了,一直没有找到。

一晃30年过去了,杨爷爷已经快80岁了,却无意中又找到了这张存单,对老人来说这无疑是个意外的惊喜。

次日,他便拿着这张存保存完好的存单,到存款行取钱。

当老人将这张存单递进窗口后,柜员接过去看了老半天,见存单上的数据都是手写的,他根本就没见过。

柜员表示,30年前的老存单,对他这样的年轻人来说,属于古董级别了。

柜员无奈,只好拿着存单去找老员工,但大家表示都没见过这种存单,经过查询后也没有找到该存单的存根。

于是柜员就对杨爷爷说,因为没有找到存单的存根,这张存单有可能是假的,因此该存单无法兑付。

老人一听,马上解释说不会有错,别看自己老了,看到这张存单他还能记起当时的情景。

杨爷爷想把当时自己是怎么存款的事讲一遍,但柜员正在工作没时间听他讲,就说,无法取就是无法取,你讲再多也取不了,不如你老人家先回家,后面还有人排队办业务。

老人对此非常不满,质问年轻人,你这是什么态度,我不也是在办理业务吗?随后有其他柜员将老人带到了休息室。

听完老人的诉求,柜员解释说,并非是不给您兑付存款,而是这张存单年代太久了,现在根本查不到这张存单的原始底账,确实无法兑付。

并安抚老人,让他回去等消息,他们再继续查一查,如果有确切的消息了会通知他。

杨爷爷见当时确实无法取到钱,只好留下了联系方式回家等消息。谁知这一等就是好多天,并没有等来任何回复。

老人也是做了一辈子生意的人,他看出这是存款行的推诿。于是也不再多费口舌,就将该行起诉,并要求该行支付自己的存款50000元及30多年的利息。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杨爷爷需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存过50000元。

为了举证,老人做了充足的准备,除了手里的那张存单,他将当年卖粮食的来往账单、收据以及支付凭证都找了出来。

而且还找到了当年能证明当时他确实是在做粮食生意的证人,来证明自己完全有能力有存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33条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因此,杨爷爷觉得,不管自己手里的存单是哪一年的,但钱自己确实存在了该行,因此存款行应支付自己的存款,否则就是违约。

二、存款行辩称,后经查明,虽然存款单上的印章是真的,但存款单上有两种笔迹,及存款期限为7个月,与当年的情况不符。

该行称,一张存款上不可能出现两种笔迹,而且,当年的定期存款没有七个月这一项业务,因此银行认为这张存款单是不够真实。

三、一审经审理认定,杨爷爷提供的证据及证人都能证明存单的来源。

经过鉴定后,该存单是真实的,存款单上的章也是真的,经当年存款行的记账人员辨认,已确认该存单的合理来源。

因此可以认定,杨爷爷手上的存单能够证明其一方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存款为本金为50000元。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持有人以存单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应认定持有人与存款行间存款关系成立,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如该行不能证明杨爷爷手上的存款单是伪造的,存款行一方就必须承担兑付义务。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存款单的存根不见了,那是该行内部的事于储户无关。

如果该行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杨爷爷的存单系假存单,法律支持杨爷爷一方。

具体到本案,经审理,现人证、物证能够证明杨爷爷当年确有实力存款50000元,且存款单上有该行的章,存单复核栏有当时经办人的个人私章。

据此,一审判定,存款行支付杨爷爷的存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该行不服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人终于拿回了自己30年前的50000元存款。

你对该案有哪些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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